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教厅〔2013〕70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按时做好项目结项工作,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和效益,省教育厅制定了《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结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教育厅
2013年7月2日
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按时做好项目结项工作,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包括资助项目和自筹资金项目)。
第三条 结项工作由甘肃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实施。为便于管理,委托各普通本科院校负责组织本校科研项目的结项验收工作,其他高校项目结项验收仍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
第四条 结项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验收项目最终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平。要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项目验收的质量关。
第二章 组织验收
第五条 结项验收采取会议和通信两种形式,组织单位可根据成果特点选择采用合适的方式。
1.会议验收由同行专家5-7人组成评审委员会,采用评审会形式进行评议和审查,通过讨论、答辩、测试等环节对成果进行验收。验收结论须经评审委员会多数通过。
2.通信验收由同行专家5-7人组成评审委员会,通过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对成果进行验收。每位评审委员都须填写验收意见表。组织单位须安排专人对评审意见进行整理汇总。验收结论须经评审委员会多数通过。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组织单位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应具备下述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对被评审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研究发展的状况;
3.能坚持原则、主持公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该成果完成单位人员、参与该成果研究的人员以及该成果的顾问人员不得入选评审委员会。
来自同一个单位的评审委员不能超过2人。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应对被评审的成果进行全面、认真、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提出的验收意见负责。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可以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向成果完成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答复。对最终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声明保留并记录在案。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免予结项验收”相关规定的,直接按结项处理,不再组织结项验收。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项目完成时限到期后,项目负责人应积极申请结项验收。若项目提前完成了研究任务,可申请提前结项;若到期不能完成研究任务,可申请延期结项,申请延期结项最多不得超过1次。申请提前结项和延期结项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年。项目到期未办理延期结项申请的,将不予结项。
第十条 申请结项验收的条件
1.已经完成立项审批时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
2.最终成果由项目责任人主持完成,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3.项目著作类成果已经完成(不限是否出版),论文类成果已正式发表,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
4.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在显著位置标注“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资助”字样(含项目批准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
5.项目结项与立项时的成员名单及排序须基本一致;
6.项目成果须为立项文件下达后所取得的;
7.经费使用合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结项验收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结项验收申请书》(以下简称《结项申请书》)一式2份(复印件);
2.项目成果2套(至少有1套是原件);
3.如研究计划有变更,应在《结项申请书》中说明,并将经省教育厅批准的书面延期申请附于其后装订。
第十二条 申请免予结项验收的条件
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申请结项验收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最终成果是研究咨询报告,其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经市(州)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明确批示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采纳、推广,取得明显成效。
2.最终成果是专著类成果,已正式出版;
3.理工类项目在SCI、EI国际索引来源期刊(不含会议论文)发表论文1篇或在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社会科学类项目在SSCI、A&HCI等国际索引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4.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行业学会三等奖以上奖励,或省教育厅三等奖以上奖励(课题负责人必须为该奖励的第一完成人);
5.项目已经通过了甘肃省科技厅组织的成果鉴定。
第十三条 申请免予结项验收的项目,仍需填写《结项申请书》,注明申请免予验收的理由,并附项目成果和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核,不符合免予结项验收条件者,退回申请人重新申请结项。
第十四条 组织评审单位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作出答复。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结项验收程序
第十五条 组织结项验收单位应当在确定的评审日期前14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送达承担评审任务的委员。
第十六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结项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结项验收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
1.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规定;
2.是否完成立项审批时约定的任务;
3.成果的水平、作用和效益(科技成果包括具有的创新点);
4.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5.结项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项验收”、“暂缓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十八条 组织验收单位和主持验收单位应当对结项验收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结项验收意见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评审委员会改正。
第十九条 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由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结项证书》(以下简称《结项证书》)。
第二十条 本科院校通过评审验收的项目,由各学校科技(社科)研究管理部门汇总所有结项材料,每季度末报省教育厅科技处,统一办理《结项证书》。
办理《结项证书》所需报送材料如下:
1.学校科技(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函1份;
2.项目汇总表一式1份及电子文档(Excel表格);
3.《结项申请书》1份及电子文档;
4.《结项证书》4份及电子文档(根据项目完成人的需要可增加份数)。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项情况将定期在甘肃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网页及各学校网页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项目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可能;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责任人或课题名称和基本内容;
3.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约定的任务,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
4.结项验收未获通过;
5.项目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6.在项目结项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
符合上述情形者,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学校可主动提出撤项申请。凡被撤销的项目,由省教育厅进行通报批评,责成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并减少依托学校科研项目立项数;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及省上各类科研项目。
第五章 评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参加结项验收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保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保守被评审成果的技术秘密,抵制不正之风对评审工作的干扰,保证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四条 可通过组织评审单位对评审委员发给适当咨询费,但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评审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和礼物。
第二十五条 完成科研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组织验收单位应当终止评审;已经完成验收的,应当予以撤销,并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参加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